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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县东阳车站东路段时,绕过王某某2驾驶并停放路南侧的鲁******小型汽车,先后撞上在王某某3驾驶并停放路边的鲁******小型汽车后边正在说话的王某某2、王某以及该小型汽车,致王某某2死亡、王某重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以及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春民、王玉春违法停车,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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