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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初中毕业,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某某镇某某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超载的某号牌某某牌某某摩托车,沿宝某某城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KTV北侧路段时,与由赵某某所骑的某某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痕迹检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龙丹、张冠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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