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虎山东路路口东侧路段时,为避让前方一车辆右驾方向,致所驾车辆右侧前部刮碰到在慢速车道内马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皖******号汽油机车左车把,造成马某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马某某经抢救治疗后于2013年12月9日出院,2014年2月14日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过往车辆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王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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