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西路**号**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改装后的车牌号为晥KAB***的三轮汽车,在界首市界临郸公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侧人行道上倒车时,与车辆后方的行人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方某某受伤,后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腹部损伤死亡。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方某某无责任。2020年4月28日王某某赔偿方某某近亲属26万元,被害人方某某近亲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界首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办事处**西路**号**户。联系电话1370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5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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