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S**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涡阳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省道与**路交叉路口路段处左转弯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与自南向北行驶王某乙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相撞,后浙C**号小型轿车驶入逆向,与自北向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相撞,皖S**号小型轿车又与同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宋某某死亡,郑某某、葛某某、燕某某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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