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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桐城市********号,务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8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HX****小型普通客车沿桐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公里+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停车救助伤者并拨打了110、120。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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