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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长兴**雇佣**,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1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石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力石化一号门前路段,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出血,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解除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保险单、收据、营业执照、死亡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血中乙醇检验单、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速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那治新
检  察  员:  王丽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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