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3号小型轿车载着妻子安某某,沿大连市金州区“柳姜线”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限速40 km/h,碰撞前瞬时速度为77km/h)至15公里900米处路段时,撞同向前方张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安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王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联系电话:1388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