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盖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辽M****7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大石桥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北门路段时,与行人沈某某相撞,致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