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0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AH****号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从英杰温泉拉乘客到阿城区沿蜚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屯道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乙撞倒,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乙不承担责任。经法鉴,被害人王某乙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为直接死亡原因;黑AH****号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符合标准规定;黑AH****号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黑AH****号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63.5km/h;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 632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主动到阿城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郑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菲
书记员:王金贵
2020年3月18日
附: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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