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现住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9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A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双城区哈双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5KM+895M处时,将白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路边的电动两轮车及白某某刮倒后,又将前方景某某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东侧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刮倒、将站在道路东侧路边的景某某撞倒,致三方车辆损坏、白某某受伤、景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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