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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武,男,194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4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建工街长林委X组,住延吉市长林胡同XXX号兆丰帝景苑X号楼X单元3XX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武于2020年3月18日12时25分许,驾驶吉HFD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和龙市八东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八东线12公里加2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击道路右侧的树木,造成乘车人李某梅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为60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武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武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说明、谅解书、情况说明;

(二)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证人修某虹、王某军、李某富、王某臣的证言;

(四)被告人王某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武现住延吉市长林胡同XXX号兆丰帝景苑X号楼X单元XXX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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