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 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郑吴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候庙朱沙沃路口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朱某甲死亡,朱先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本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端春
检察员:刘 欣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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