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18***的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胸科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倪某某相撞,造成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结认罪认罚书,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如双方达成调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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