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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驾驶轻型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辅路安慧桥下东北角处,因后车厢内装载的电池充电柜高度超过限高梁而与限高梁相撞,电池充电柜倾倒将后车厢内的乘客胡某某(男,殁年43岁,河南省人)砸伤。被害人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单位领导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均系**中心**,**中心已与胡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证据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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