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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嘉定镇狗仔岭****对面。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信丰县嘉定镇游洲村往水东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左右,当车行驶到嘉定镇阳明南路车友港门口路段时,因王某某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车辆碰挂行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13年12月18日,经信丰县交警大队划分责任,王某某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检验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思想麻痹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14年2月14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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