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CD7620号重型栏板货车,沿伊川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村路段时,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临近时王某某因措施不力致使该车跑到公路左侧并发生侧翻,车辆所载水泥管道及车厢板脱落与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及乘员田某甲、崔某某、田某乙(1岁)四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田某甲、崔某某、田某乙四人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豫CD7620号重型栏板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发生事故时该车行驶速度为78km/h,该车在左倒过程中其后车厢左侧后厢板及装载的水泥管与无号牌三轮车前部及左侧发生接触。经鉴定:李某某、田某甲、崔某某、田某乙四人的损伤均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中,李某某、崔某某、田某乙死亡原因均为多发伤,田某甲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及当事人血液提取表、营业执照及法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信息、事故现场车辆特征、洛阳嵩县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出货单、收据、证明、机动车车辆保险、结婚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五份)、拉货证明、刑事判决书、委托书、收到条、党员证明、报警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制动性能鉴定、两车接触部位及接触方式鉴定、三轮车驾驶员鉴定;4.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丙、田某丁、杨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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