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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汝*,男性,1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户籍登记地址罗平县罗雄街道******,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驾驶云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罗平县九龙街道得等村向罗平县美食文化城方向行驶。13时55分许,被告人王**驾驶的车辆行驶至罗平县G324国道K2297+25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行人许**相撞,后又与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许**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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