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镇**村**号,住河南省范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8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陈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延津县**乡**村丁字路口南200米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损坏、陈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卢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8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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