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49********,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33mg/100ml,属醉酒)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丰区丰溪街道水南出发往广丰区永丰街道大塘角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许,车辆行驶至广丰区**街道**街**附近路段,因夜间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不慎侧翻倒地,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6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交接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领取车辆通知书、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接警处登记表、归案经过;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A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广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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