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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19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河东区国道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60公里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李增财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慧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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