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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5时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辽*****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广高速公路行驶至253km+92m处时,与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的被害人张某甲所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该车辆在向前运动过程中又与被害人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张某甲受伤。王某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后跟随救护车到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张某乙。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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