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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9年3月3日因涉嫌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29日被哈尔滨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4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与其C3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牌号恒胜牌三轮摩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中府路由北向南行至平山镇邮局前,把由北向南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丛某某撞倒,随后王某某将丛某某送至阿城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丛某某无责任。经鉴定,(1)恒胜牌三轮车前轮制动性能不合格,后轮制动性能有效。(2)恒胜牌三轮车右前部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痕迹。(3)恒胜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4)丛某某系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3万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 证人丛某某、丛某波、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 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主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菲

书记员:王金贵

     2020年1月9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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