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 月04日06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马庄至兰村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南庄村路口时,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61-65km/h)且未遵守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规定,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0日,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从事故现场被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至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广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

2.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和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公物鉴(尸检)字[2019]22号鉴定书、馆陶司鉴[2019]酒鉴字916、9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燕赵司法鉴定[2019]鉴字第2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广)检(痕)[2019]56号痕迹检验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章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