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附**号,现住**省**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色“**”牌四轮电动车到德安县**乡**营业厅取快递,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营业厅对面道路缓坡路段,在王某某离车取快递期间,车辆发生滑动顺坡一路下溜,撞到坐在自家门前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驾驶的“**”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保险单、解剖尸体及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电动车合格证、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1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鉴定意见:德安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将车辆停放在缓坡上导致溜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李某某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平
检察官助理: 徐济民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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