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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捕前住山西省**镇**村**号,个体。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L****X、晋L****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榆阳区242国道由北向南超速(35%)行驶至706KM+169M处时与行人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现场死亡、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榆林市交警一大队队务会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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