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妻子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13日14时12分,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桑塔纳轿车,沿颍上县**镇**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沿**路左侧机动车右边逆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带徐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驾车逃逸。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颍上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案发现场路段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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