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河南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外环**号楼**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陟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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