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厂工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401。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6日,通过微信向昵称“诚意”的邹某某购买载有王某某身份信息的B2驾驶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武城县公安局协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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