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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社,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一电线杆上看到办理假证联系方式,遂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添加对方微信,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身份信息、照片为其本人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1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疑似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姓名:王某某,证号:6230211994********)是假驾驶证。2020年4月15日21时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G30武威收费站,使用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时,被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畦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伪造假证人员购买虚假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王某某无其他犯罪前科,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万平

2020年7月8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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