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号,现住本村,无前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冀州区**街与**路交叉口清查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将其查获。后查明,该驾驶证系王某某于2019年夏季花费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予以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购买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巧玲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5458****;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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