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民权县林七乡**村委。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财保),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人保),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与一制假证的人取得联系,向对方支付600元,让制假证人员为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后使用该证向党某某抵押借款20万元。经鉴定:该证件上的印章与民权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所形成。现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该伪造证件向党某某所借20万元已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书;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谅解书;3.证人党某某、毛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书1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