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05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村**号,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出租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曾勇(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在南昌县成立了江西**有限公司,同年1月16日在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之后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银行卡以8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该公司账户被他人用作电信诈骗收款账户,2020年3月10日袁某某被骗5万元转入该账户。
2020年8月28日,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相关书证;
2.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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