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员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镇**村**组,现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2月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以每本18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已起诉)购买了三本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姓名分别为江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经鉴定,江某某、陈某某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系伪造。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对以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格证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物证;
2.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光盘、讯问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