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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 1994年**月**日出生,俄罗斯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码:1504221994********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京**区** 号楼** 单元**** 室。2020 年5月13 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因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 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欲办理假驾驶证,遂通过微信好友“**”(微信账号为:Ka******** )办理驾驶证,随后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对方人民币2000余元,对方于2020 年3 月份将以曹某某名伪造的假驾驶证邮寄至被告人王某甲所居住的**家中,被告人明知驾驶证系伪造的情况下一直使用该假驾驶证,直至2020 年5 月13 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时发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驾驶证正副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上非法购买一本假的B2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刘新兴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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