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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营**配货中心期间,以每份5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从罪犯游某某(已判决)处购买该游在山东省菏泽市林业部门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共计397份,交易金额18950元,并使用购买的上述证件将其承运的未经依法检疫的国槐、白蜡等批量苗木,从山东省菏泽市境内分别运输至河北省廊坊市、甘肃省兰州市等地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存根、原件共167份;  2、证人证言:同案犯游某某、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国家机关证件397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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