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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王某戊,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号**单元202户,住址**,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戊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王某甲(另案处理)同被告人王某戊约定,让被告人王某戊办理企业对公账户并出售获利。2020年2、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甲的指使下在黄岛区注册了青岛永*海*广告有限公司、青岛*之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图*东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到银行办理了用于结算的银行对公结算卡及U盾,后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结算卡、U盾等出售给王某甲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查询结果、扣押清单、工商登记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戊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丽

检察官助理:王铧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戊现取保候审于青岛市黄岛区。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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