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3********,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事前在贵阳市南明区与微信名为“留杰”(另处)的男子商量好后,后以自己的名义在重庆市注册了四个公司,将营业执照卖给“留杰”,并且从中获利38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阳市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在明知这些银行卡可能会被人用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每张600元人民币、合计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实际上只得到1200元)将上述银行卡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附近卖给微信名为“整好点”(另处)的男子,后多名被害人因他人实施网络信息诈骗而遭受损失,金额合计49590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一共转入王某某的银行卡45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一共转入王某某的银行卡27000元,被害人司某某一共转入王某某的银行卡189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三张银行卡资金流转、结算达110余万元。
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立案材料等、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信息、转账流水、对账单、涉案公司的开户信息、微信 转账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司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起诉书拾伍份
4.换押证、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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