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丽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芒**镇**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官渡区新螺蛳湾南部汽车客运站公交车枢纽103路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包内的一部vivoY33手机盗走。2019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官渡区新螺蛳湾公交枢纽站C6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将其装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oppoR15手机盗走。作案后王某甲被国际商贸城派出所辅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两名被害人被盗手机。经鉴定,许某某被盗手机价值260元人民币,王某甲某被盗手机价值12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坤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目前被取保候审,联系电133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散页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