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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委会**别墅**型**栋**号,现住云南省****监狱。因犯集资诈骗罪,2018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解回普洱市看守所羁押,解回期限六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云南省景东县文井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某甲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实施景东县文井镇挖固村公路水泥混泥土路面改造工程。被告人王某某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何某某介绍找到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某,要求以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景东县文井镇挖固村公路水泥混泥土路面改造工程,并要求多联系一些其他的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相关费用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支付。后刘某某先后联系了云南某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丁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由云南某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耿某某联系了云南某己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曲靖市某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七家公司均按要求制作景东县文井镇挖固村公路水泥混泥土路面改造工程投标资料,并由刘某某负责收集。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邀约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梁某某、邓某某,分别代表云南某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己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某戊建设有限公司递交景东县文井镇者后挖固村道路建设工程投标资料参与开标,被告人王某某代表云南某庚建设工程公司、刘某某代表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开标,以上七家公司投标保证金70万元人民币均由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交纳。最终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422.326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该工程具体由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景东县文井镇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解回普洱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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