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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巷**号,住阳新县**小区**号。1998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阳新县**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对外招标后,安排李某某以提供投标保证金和支付费用方式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项目投标,随后李某乙二人联系阳新县**建筑有限公司易兰芳、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某某、阳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柯某某、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某某、阳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某乙、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阳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某某借用上述公司资质并制作投标报价,另外被告人王某甲又通过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借用湖北**建筑有限公司、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后,以上述共计13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阳新县**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2016年1月4日,阳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177.865302万元中标该工程,被告人王某甲以支付管理费的方式从上述中标公司处获取该项目的施工并已完工。经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工程获利所得最小值为人民币138280.99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到达阳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投标文件送达签到表、投标保证金汇总表、开标一览表、评标结果公示、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拨款申请书、《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某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鄂荆师[2020]鉴字第039号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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