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副*号,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公寓****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龚某饮酒后,在本市莲湖区**路**酒店前台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因不能按照酒店要求提供身份证和一码通,酒店拒绝其入住。王某某与酒店交涉过程中,突然将前台摆放的电脑显示器、身份验证一体机等物品推落在地,酒店经理邵某某见此上前与王某某发生厮打。在酒店外等候的龚某见状冲入酒店大厅,与邵某某厮打被拉开之后,又用拳脚殴打酒店保安王某乙。经诊断,王某乙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经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身份验证一体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68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龚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撤案。2020年7月5日,王某某、龚某经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邵某某、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龚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海某某证言;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7、价格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光盘截图及指认;9、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在公共场合,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微伤,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46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王某某、龚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龚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王某某、龚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龚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龚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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