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龚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甲、龚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龚某甲、龚某乙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或通行证明的情况下,跟随老乡“刘军”(身份信息不详)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偷渡到缅甸孟平务工。2020年9月15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在老乡“刘军”的安排下,先后通过乘车、走路翻越大山的形式从缅甸勐波县偷渡回中国普洱市孟连县境内,同年9月16日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正龙宾馆内将三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核查结果等;2.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乙、龚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因行迹可疑被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刘根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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