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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龚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9年4月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3月、2016年12月、2019年7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202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5********,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1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先后两次窜至本市**镇,趁无人之机,以自制“起子”套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2台,尔后由龚某某以2600元将其销赃至长沙市***流动摩托车回收点,王某某分得1200元,龚某某分得14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共价值57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窜至**镇****楼下,由王某某望风,龚某某套锁,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尔后以1200元销赃,王某某、龚某某各分得600元。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00元。

2、2020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窜至**镇***地下车库,由王某某望风、龚某某套锁,将被害人张某某家停放在地下摩托车停放点的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尔后以1400元销赃,龚某某分得800元,王某某分得600元。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款凭证、车辆出厂许可、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陈述;43、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供述和辩解;54、辨认、提取笔录;6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10月23日

附项:1、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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