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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龙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村**组。因犯抢劫罪,2006年7月3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8月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麻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绰号成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巷**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7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小区**栋**。因犯盗窃罪2005年1月2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张某丁,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2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辉二,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因犯赌博罪,2019年3月15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法仔,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2000********,汉族,中专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大雄,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9********,汉族,中专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胖子、胖哥,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巷**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维吾尔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乙、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张某甲、姚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张某甲、姚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与王某甲与龙某某、谢某某(已起诉)曾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姚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翦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桃源县漳江镇酒吧、KTV等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狠,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次,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一次;被告人曾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次;被告人姚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翦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次。

一、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县漳江镇武陵西路老皇家永利歌厅511包厢喝酒、唱歌时,因服务员刘某某提醒其关门时间心生不满,立意报复。于次日凌晨持砍刀窜至刘某某租住的一民房二楼房间,踢开刘某某的房门,用砍刀背打击刘某某的背部,并持刀追赶至一楼,逼迫刘某某赔礼道歉,刘某某被迫向曾某某道歉。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曾某某抓获归案。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背部软组织挫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委托亲友周末初申请调解,经调解,曾某某赔偿刘某某医药费、鉴定费,共计2800元人民币(下同),取得刘某某谅解。

2、2018年7月20日晚23时许,钟某某在本县盛世和天KTV因结账问题与歌厅前台收银员潘某某发生口角,用衣服甩了一下潘某某,被告人陈某乙见状上前制止,与钟某某发生争吵至推搡,钟某某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跳刀抵住陈某乙脖子,后被人扯开。陈某乙认为自己颜面尽失,先后电话联系翦某某、王某甲,王某甲又电话联系谢某某邀集龙某某等人赶到该KTV,陈某乙告知王某甲、翦某某等人其在歌厅被人欺负后,翦某某提出要把陈某乙搞舒服,王某甲随后电话联系罗某某,要钟某某必须给个交代,否则要带人去钟某某开设的赌场找人。罗某某因与钟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担心赌场受影响,怕对方找钟某某麻某某,出面协调此事,次日上午,罗某某约翦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在本县清真茶楼协商,翦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提出要求对方请其在盛世和天KTV唱歌消费,罗某某随后电话告知钟某某,钟某某被迫答应出3000元请其消费,罗某某因担心事情闹大,被迫答应出5000元请王某甲等人唱歌。当日晚上,王某甲、翦某某、陈某乙、龙某某、谢某某等人在盛世和天KTV唱歌,王某甲等人大肆宣扬当日由钟某某买单,要参与人员尽情消费。钟某某被迫向王某甲等人敬酒赔罪,并拿出3000元现金交由罗某某结账,当日共计消费12000余元,罗某某现金结算5000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翦某某向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主动投案。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向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主动投案。

3、被告人孙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童某某举报致使其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州警方立案调查,对童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12月9日晚8时许,孙某某发现童某某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停放在本县漳江镇一品擂茶馆门前,遂电话邀集张某乙要其找人砸车,张某乙立即联系王某甲,王某甲带领谢某某、龙某某与张某乙、孙某某会面,随后孙某某带领王某甲、张某乙等人指认现场。王某甲、张某乙提出要购买口罩、锤子等工具,孙某某出资100元交给张某乙,之后,王某甲、张某乙、龙某某、谢某某乘坐的士赶到现场,王某甲指示龙某某、谢某某与张某乙一起砸车,自己在的士上等候,张某乙带领龙某某、谢某某持铁锤将童某某的越野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窗户玻璃、后座窗户玻璃、前大灯、前引擎盖等部位砸坏,之后四人乘的士逃离现场。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童某某被损毁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值10110元。

4、2019年01月04日下午16时许,王某乙(女)在颜某某、贾某某(均为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租住的本县**酒店605房间与两人嬉戏打闹,后贾某某将其穿内裤的不雅照片发到工作群。王某乙发现后要求贾某某将照片删除,之后又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邹某某其被人拍裸照,邹某某随后邀集犯嫌疑人张某甲和陈某甲欲找两被害人麻某某,到现场后,张某甲提出先打了再说,邹某某质问谁拍的照片未得到回应,邹某某、张某甲先后拿放在电视机旁茶杯朝颜某某头部砸去,接着与陈某甲一同对颜某某拳打脚踢,王某乙说打错人后,张某甲、邹某某和陈某甲又转而对被害人贾某某拳打脚踢,期间,陈某甲拿了一个瓷茶杯砸向贾某某的头部,将其砸伤,之后张某甲、邹某某和陈某甲三人逃离了现场。经常德市捍正司法所鉴定,被害人颜某某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贾某某头皮裂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4月8日张某甲赔偿贾某某医药费4500元,赔偿颜某某医药费4300元。2019年7月8日陈某甲赔偿贾某某医药费4000元,赔偿颜某某医药费40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向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主动投案。

5、李某某认为被害人高某某在2019年3月7日白天曾无故进入自己在本县漳江镇**旅社开的房间,遂于当日23时许带领谢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县漳江镇**路**酒店内,找高某某质问,后离开现场。高某某随后打电话给谢某某,表达了心中不满。张某甲听到该通话后,告知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召集被告人曾某某、姚某某、张某甲、王某丙、谢某某等人再次来到一号酒吧,在酒吧门口遇到高某某后,李某某、姚某某、曾某某、张某甲随即对高某某拳打脚踢,后高某某挣脱逃入酒吧内,李某某认为高某某是去喊人,便返回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棒球棒,张某甲拿一把钢管把手砍刀,姚某某捡几块石头,再次进入酒吧找到高某某对其殴打,致高某某受伤倒地,后李某某一伙乘车逃离现场。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4月8日张某甲赔偿高某某医药费5000元,同日姚某某高某某医药费5000元,4月19日曾某某高某某的医药费8000元。

二、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县**酒吧持有干股,负责维持酒吧秩序。2018年10月某日晚22时许,被害人陶某某在该酒吧消费后因一瓶酒的结账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王某甲见后电话联系谢某某、龙某某等人赶到现场,谢某某等人将陶某某围住,谢某某与另一男子先后打陶某某耳光将其打倒在地。桃源县公安局浔阳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协商酒吧负责人黎某某排将陶某某送医就诊,次日,陶某某因惧怕王某甲等人打击报复,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调解协议书、发票等书证;3、证人易某某、燕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童某某、高某某、陶某某、罗某某、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邹某某、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翦某某及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孙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翦某某逞强耍狠,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张某甲、邹某某、姚某某、陈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晴文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姚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均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陈某乙、翦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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