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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街**街**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临时车牌为云******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昭阳区**—**村**公里昭阳区**县道**社区门前,遇民警路检路查时查获,经勘查该车核载人数8人,查获时车上实载人数17人。王某某超员行为系**幼儿园园长即被告人龙某某安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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