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村*组**排西*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内乡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婚,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在贵阳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2020年1月份二人回黄某某内乡县老家生活,王某某于同年2月23日在内乡县菊潭医院生一女婴。期间,王某某丈夫李某某(2007年3月13日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三个子女)曾两次到黄某某家交涉,黄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和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分别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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