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昌月**队。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文昌市**镇**村委会白**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邢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4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某日,被告人黄某某看到一只猴子从外面跑到其家门口前的椰子树及房屋周围玩耍,之后黄某某经常拿水果喂给该只猴子吃。黄某某看到该猴子比较通人性,于是便购买一条铁链系在该只猴子的脖子上并绑在其家门前的椰子树上饲养。2014年某日,在文昌市**镇经营**店的被告人王某某到文昌市**镇**村委会**队买狗时发现黄某某养的该只猴子,便主动问黄某某是否要出售该只猴子,经协商,黄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卖这只猴子给王某某,黄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元,当日,王某某就把这只猴子拿回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其经营的“**店”庭院内的笼子里饲养。2015至2016年间某日,被告人邢某某的网友罗某某(另案处理)送他一只猴子,邢某某开自己的小汽车将该猴子从澄迈县运回文昌市**镇家中饲养,同日把这种猴子运到位于文昌**路的陈某某家饲养。2019年某日,王某某以配种为由借走罗某某送给邢某某的这只猴子,拿到其经营的**店中同其购买的猴子一同饲养。2019年5月22日,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和文昌市林业局在专项行动中发现饲养在王某某**店中的这两只猴子在内的一批动物,并将其送到文昌市林业局动物救护站寄养。经鉴定:猴类为食蟹猴,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公约)附录二的物种,基准价均为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黄某某、邢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接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食蟹猴2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邢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邢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756****。 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81****;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87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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