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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花园**栋**商铺门前,用石块砸破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C13****奥迪汽车后挡风玻璃,将车内的拿破仑VSOP干邑白兰地二箱(700ml 6支、1000ml 6支)、中华香烟一条盗走;随后又窜到珠海市香洲区**路**花园路边,用石块砸破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BC****别克商务车中门玻璃,盗窃了车内的飞天茅台酒二瓶(53度500ml)和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九包。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12元,被砸坏汽车修复价为人民币4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被害人徐某某、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现有四把手电筒(三把黑色、一把红色)和四个玻璃起爆器(两个蓝色、两个黑色),均存放在拱北口岸分局九州港派出所物证室,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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