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到2020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15次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鲁能一商业工地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1055.71元的铝材共33根盗走,而后将上述铝材变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门市牟利。王某某在明知黄某某所卖铝材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15次低价收购前述铝材。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铝材共计33根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发货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刘 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2308****;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4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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